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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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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3 · 1703人看过
导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为行使继承权,但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时,法典也明确了继承权和遗赠权的生效与失效规则,合法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置前表明是否放弃继承权,而遗赠权接受者需在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否则视为放弃。
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一、代位继承房屋买卖上有什么说法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约,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方式,即所谓“代位继承”予以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子女,先于其离世,则该名子女所应享有的继承权将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为行使继承权。依据法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其被继承人父母原本应得的遗产份额。对于继承权及遗赠权的生效与失效,法典也有相应解释。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某位合法继承人有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他(她)应该在遗产处置之前向其他相关方表明这一意愿。若在此期间无任何表示,则会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

此外,对于已获得遗赠权者而言,他们必须在接到赠与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或者放弃这份权利。如果超出时限仍没有发出任何声明,那就会被视为放弃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代位继承和继承人的份额一样吗

在代位继承中,所能享受的权益实际上是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应得与享有的遗产份额。而这一继承方式仅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开人世之后方予以适用,以填补因他们离去所引发的继承权空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制度仅仅应用于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当被继承人的子女过早离世,他们的直系晚辈亲属便有权代理他们行使本应属于死者的继承权益,但须以不突破被继承人子女享有的法定遗产份额为限与此同时,这部法典还明晰地说明了继承权利以及遗赠权利的生效及其失效的基本规则合法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之前,必须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而对于遗赠权利的接受者来说,他们需要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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