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若其已在前诉法院获得,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方再次提起诉讼,作为法庭是不会予以接收审理的。
2.同样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若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于前诉法院被受理,并且正处于诉讼进行阶段,尚未下达最终的生效判决,此时如果当事人试图向后诉法院重复发起诉讼,作为公正的后诉法院也只会拒绝接收这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一事不再理时效中断还会理吗
以下是关于债务诉讼时效中时效中断及特殊情况下延长时效的具体规定: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发生了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事件,例如某些重大原因的消除,则可以从该事件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通常而言,债务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在此期间,权利人需明确认识或完全了解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负有责任之人的身份;
第二,若权利所遭受的损害程度超过二十年时间仍然没有得到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对此予以保护。
至于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他们有权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依照现行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同一客体所引发的相同性质的诉讼案情而言,倘若前法院已然作出了具有拘束力的终审裁判,则当事人便不可对本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进行诉求。若涉案案件尚处于前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尚未产生具有约束力的终审判决,那么,当事人如若试图向其他法院重复提起诉讼,则后诉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