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立功表现有哪些
众所周知,所称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者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能够主动揭露其他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效地阻止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显著贡献等等情形。鉴于此种立功表现的价值,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均作出了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内容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应予以责令五日内以下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则可予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且罚款金额亦为五百元以下:
第一项:通过书写恐吓信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第二项: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不实言论进行造谣污蔑;
第三项:恶意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致使他人因此陷入刑事追责的困境或面临公安机关治安管制的处罚;
第四项:对知情人士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暴力攻击或报复行为;
第五项:频繁发送涉及色情、侮辱性内容及其他类别有害信息,造成他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第六项:非法窃视、偷拍、盗录、散播他人个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对于犯罪行为人,若其能在自身犯罪事件发生之后,主动揭示并揭发其他同类犯罪活动,有效地阻断了他人可能引发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对国家以及社会做出了显著且重要的贡献,这便可以被视为具有立功表现。而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对于此类情况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方式,以此来彰显这种行为所蕴含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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