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乃是超出了合理的防卫范围,这一行为的甄别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剖析其防卫行为是否具备过当的特质。
首先,我们可以从“不法侵害的程度”这一角度进行判断。
“不法侵害的程度”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的复杂呈量化指标,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发展趋势以及参与者的数量等诸多因素,同时也要结合防卫行为发生的地点、手段、结果以及实施者的身体素质与精神状态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经过这样的多元对比分析和深入研究之后,倘若发现防卫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大体相当,那么便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且并无不当;
然而,倘若防卫强度显着高于不法侵害的强度,这种强度并非是制止激烈的非法侵袭行为所必需的,无论是过于悬殊还是冗余多余,都应当被视为防卫过当,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还需要从“正当防卫的时效性”这一角度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的时效性主要是指要求防御者必须敏锐地把握住不法侵害的紧急程度,如果防御者未能及时施以防卫措施,将可能直接导致国家、社会公益、自身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举例来说,当遭遇突如其来的攻击时,防御者在匆忙应对的逆境中,其防卫意图与决心都是在极其短暂的瞬间内形成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更应该给予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较为宽松的界定,即确认防卫并未过当。
但若防御者拥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其他强度较低的方式同样能够有效制止这种恶性侵害,却并未如此行动,最终造成侵害方重大人员伤亡,这便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该行为已经无法作为法定的免责理由,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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