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罚的定义是什么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系指向境外的机关、团体乃至个人,实施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罪行的核心特征在于:
1、侵害的直接对象乃是国家对于各类机密信息的管理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安全;
2、在主观心态上,须为故意形态,即行为人明熟知属于境外的各类机构、组织、人员,却依然故意非法将国家机密提供给这些机构或人员。
在此层面上,法律并未规定本罪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意图,然而在实际案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
若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等反革命目的,那么便不再属于本罪范畴,应当按照反革命罪进行严厉惩治。
3、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适用范围广泛,既涵盖了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包含了非国家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应当按照哪些标准判刑
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的,应当按照具体的案情,依照以下标准判刑处罚: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罚的定义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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