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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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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2 · 1681人看过
导读:夫妻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丈夫不能随意自由赠与妻子。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处置需双方同意。若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与,该行为可能非法且无效,被赠予者需返还房产。赠与房地产需签订书面合约,经公正部门认证,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登记手续前,即使双方已签订赠予合同并移交房产证,仍视为协议未成立。
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

一、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

1.房产归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时:

在这个情况下,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产权人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进行赠予,此类赠予行为被视为合法有效。

2.房产为夫妻双方共享共有财产时:

因涉及全体产权人的共同权益,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需得到所有所有权人的首肯。

若在不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决定撤销该赠予行为并将房产赠送给第三方,此举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是非法且无效的,被赠予者将被要求返还房产;反之,如果未经告知的一方自愿签署赠予协议将房屋转让至他人名下,那么赠与行为可视作合法有效。

3.若第三方在获取房产过程中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即不符合善意取得原则。

赠与房地产时,须按照如下步骤办理手续:

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详尽完整的房屋赠予书面合约;

其次,该合约需经公正部门认证后方能生效。

司法部门及建设部门明确规定,任何房屋赠予交易都必须接受公证部门的审理和审批。

赠与不动产的公证事宜,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最后,须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予各方当事人需要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房屋赠予申请表格、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户型平面图、房屋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需与原始文本进行复核)以及契税证明等。

而实际房屋交割的确认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完成为准。

如果尚未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书面赠予合同,并且赠与人已经将原来的房产所有权证移交给了受赠人,这也将被视为赠与协议已经成立,此后只需补充相应过户手续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或者房产证标明了产权份额的,则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的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房产丈夫可以赠送给妻子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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