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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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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1 · 2201人看过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不得擅自离开居所,禁止与外界接触通信,迅速响应传唤,不干预证人作证,不销毁、篡改或串联不利证据,交出护照等证件由执行机关保管。违反者,情节严重可被逮捕。危及公共安全时,可先拘留。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依法被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未经允许,也不能进行与外界的接触和通信活动;

再者,对于传唤要求,应予迅速响应并准时赴案;

另外,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干预证人进行不偏不倚的作证行为;

最后,绝对禁止销毁、篡改或串联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

此外,还要将本人持有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证件悉数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若上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上述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被批准实施逮捕

在危急时刻,为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必要时可以先拘留相关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居所监的视居住一般是在什么地方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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