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上,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被定义为因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多元外部因素对人体组织和器官施加影响,导致其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产生障碍,但尚未达到重伤级别,同时也非轻微伤害范畴的创伤情况。
关于此类伤情的具体鉴定评定标准,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在颅脑损伤中,轻伤一级表现为头皮创口或瘢痕直径总计超过20厘米,头皮撕脱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厘米,颅骨出现凹陷性或者粉碎性的骨折,颅内出血现象严重,且慢性颅内血肿、硬脑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外伤性脑梗死等状况均包含在内;
其次,面部轻伤则是指至少有4颗以上牙齿脱落,鼻骨呈粉碎性骨折形态,一只手的生理功能损失高达16%,等等;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轻伤,比如肝功能轻度损伤、半月板出现破裂等也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加以探讨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于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轻伤害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对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的,对于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
3、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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