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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规定究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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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2146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规定究竟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规定究竟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规定究竟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而伤残评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所以一般伤残评定期限为30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需要哪些材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

9、伤者应携带伤残鉴定委托书。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有: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资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规定究竟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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