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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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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207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责任

一、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是可不可以免除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债权人可不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

可不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可不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不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可不可以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可不可以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不可以免除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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