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有何区别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据法规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债券融资,后者侧重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
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是用于投资项目;
4、所转换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可交换公司债和可转移公司债的区别是什么
可转移公司债和可交换公司债的区别在于发行主体不同、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标的公司总股本和盈利指标的影响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可转移公司债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是发行人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可转移公司债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如果是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必须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发出换股的指令。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八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和有何不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为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等,债权人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是合同中履行债务的人,需要根据约定履行一定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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