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婚姻登记员具有如下职责:对公民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婚姻登记的条件、签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证件等。且工作人员有违章收取的费用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二、诉讼婚姻离婚有哪些条件
诉讼离婚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诉讼婚姻离婚有哪些条件
诉讼离婚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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