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
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并不要求伪造的假公文证件、印章与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乱真即可。
关键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一点是鉴别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标准。
如果有制作权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制作公文、证件、印章;
即使内容违反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并未受到侵犯。
虽然内容虚假会败坏发证、发文单位的信誉与信用,但这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武装部队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对武装部队的信誉与信用的破坏是性质不同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的具体立案标准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的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就可以量刑判决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变造伪造武装部队的印章将是属于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从客体要件上来说的话,已经侵犯到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主要还是因为在从事相关的活动的时候,都是需要利用武装部队的印章的,所以会导致存在着非常恶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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