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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谁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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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2301人看过
导读: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应当是由人民法院来定,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过失类型的犯罪,还是故意类型的犯罪,都是由人民法院定罪之后才能够进行判定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谁来定,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谁来定?

一、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谁来定?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应当是由人民法院来定,故意犯罪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之一。即故意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是什么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三、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构成过失犯罪: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

(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实际发生了这种结果。这里未强调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也未强调过失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样一来,就把许多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过失行为也划到过失犯罪里来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谁来定,这个问题在上文当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都应当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来作出最终的判定。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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