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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股,股权转让款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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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5 · 2271人看过
导读: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名义持股,股权转让款是共同财产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名义持股,股权转让款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是共同财产吗结论:

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股权无法上市流通的情况,法院会以投资款为依据判处夫妻持股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的数额。

案例:

(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为化名)小花和小明离婚,小花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表示同意。

但对小明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不知如何分割。

根据小花的申请,法院向A公司查询小明持股情况及股票流通转让情况。

A公司答复:

1、持股情况:

配股两次,第一次配股公司内部股6000股,当时价值24240元;

第二次配股40000股,共持有46000股,价值247664元。

其中包含个人购股价款83064.46元。

2、特别说明:

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为历年奖金、分红、工资收入及其他个人筹款等;

内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转让,只有A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A公司内部股,员工之间也不能转让、赠与等A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A公司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须依法扣税

对此,小刚表示在A公司共配股两次,婚前配6,000股,系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配40,000股,总股价216,800元,自付86,800元,向A公司贷款13万元。

离婚时,上述股票分红合计64,860元,40,000股分红56,400元,扣除税费及贷款利息,就40,000股自行支付款项及分红款合计126,967.54元。

对此,小花要求按出资款主张一半补偿。

法院认为,关于小刚于A公司所持股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股权无法上市流通之情况,法院以投资款为据判处小刚给付小花折价款的数额。

法院判决:

被告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小花股权折价款6.4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析:

小刚持有A公司的股权为员工内部股,员工内部股属于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留住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的目的。

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以及员工内部股基于员工身份取得的特殊性,这类股权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征求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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