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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行为是侵权,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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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3200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哪些行为是侵权,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哪些行为是侵权,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民法典哪些行为是侵权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就是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就是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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