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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包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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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228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承包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承包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一、民法典承包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民法典对承包合同要具备哪些内容没有作出规定,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承包合同要具备哪些内容没有作出规定。

承包不同的项目,承包合同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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