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判刑规定
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认定
(1)“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种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以及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各种很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
(3)“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
(4)“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
(5)“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既遂的,依据犯罪情节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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