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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后土地证未变更,拆迁款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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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5 · 2709人看过
维权技巧专业律师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8年
律所: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110000MD01621897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352212955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炳峰律师学识渊博,有着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至今办理了数百件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及其他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及非诉案件。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其对拆迁征地行政诉讼摸索出了一整套独特的维权方案与办案思路,其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成功的使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更是擅长和解谈判,现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源于执业理念,决定执业质量;智慧来自于阅历和学习,决定执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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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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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俞先生系某市某村村村民,家庭成员包含妻子(已去世)、二儿三女。5月,俞先生因病去世。涉案房产位于村庄,该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为长期。1999年林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后,俞先生及其共同生活家人搬到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房屋至今。期间,俞先生之子分别对各自居住使用的房屋陆续进行装修改造增加生活设施。4月,因涉及项目建设,建设公司与俞先生之子订立《补偿协议书》。,俞先生去世。涉案房屋按俞先生子女协商,根据现状由俞先生的两个儿子各一半。

2013年2月,镇人民政府与俞先生之子签订《房屋征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因建设需要,需要征用俞先生之子共有的现有住房及附属设施,由坑边村负责为安排置换住房2幢(俞先生之子各1幢修),因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为林先生,被安置方应提供相关的转让证明材料。

林先生认为与俞先生从未有过房屋买卖的约定,涉案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系本人,后来是借给亲戚俞先生一家所住。根据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没有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该转让无效。

俞先生之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俞先生与林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确认俞先生与林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目前房屋归属俞先生之子共有。

律师分析

任何买卖都应当履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商品房买卖,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五点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第19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售房屋并未规定无效,本案虽然涉案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俞先生与林先生之间的买卖涉案房屋行为有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被征用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势变更。综合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俞先生法定继承人的意见和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对于房屋使用的意见,俞先生之子按现状应当享有涉案房屋各一半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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