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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逃逸追捕逃犯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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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095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死亡逃逸追捕逃犯规定是需要利用一切的侦查手段追捕逃犯,如果有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之下,是属于我们国家的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需要追责加重进行惩罚的。

交通事故死亡逃逸追捕逃犯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死亡逃逸追捕逃犯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逃逸追捕逃犯规定是需要利用一切的侦查手段追捕逃犯,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3、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4、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6、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客观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在我们国家涉及到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应当报警来进行处理,而不是逃离现场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会导致交通肇事逃逸,所以如果能够确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话,肯定是需要加重处罚的,因为这是属于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所以应当冷静的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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