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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关于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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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5054人看过
导读: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销售实际所得、以及那些应该获得尚未获得的违法销售收入都会被认定为是销售假药罪的销售金额。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结合这些金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销售假药罪关于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一、销售假药罪关于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销售假药罪的销售数额即为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药后实际已经获得、以及应该获得尚未获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贷值金额达到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内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二、假药如何认定?

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例如,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等,均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有偿转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药的同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取利益后交付假药。

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的对方(购买者)没有限制。

在《药品管理法》之中明确规定了何为假药,而刑事法律规定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故此为了避免受到刑事处罚,药品销售者需要在实施销售行为之前,先确定即将被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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