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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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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855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在物权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侵犯他人物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这些民事责任可以根据物权侵害的具体情况合并适用。
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总的来说,民事主体合法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物权整体程度上分成动产和不动产,根据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应该以登记为准,动产的物权是从动产交付后设立的,但特殊动产也应该办理登记。另外,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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