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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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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984人看过
导读: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泄露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一、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如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

(一)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二)非法手段则应该: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合肥包河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只要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就能够坐牢。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因泄露信息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另外,父母也不能随意侵害孩子的隐私,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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