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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要约承诺承担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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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8 · 3103人看过
导读:在法律当中,合同要约和承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要约过程中向他人许诺了相关条件,但未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要约人执行其诺言。承诺一般是在交易过程当中对相关条件的诺言。
一般合同要约承诺承担责任有哪些

一、一般合同要约承诺承担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违约没按期交货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未按时供货按合同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对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没按期交货可以进行索要赔偿,因为没按期交货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之一,违约人需要根据约定的合同赔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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