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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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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181人看过
导读:诉讼离婚程序是:确定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准备证据、开庭审理、判决处理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诉讼离婚的程序,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的。
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流程:

1、确定管辖权的法院;

2、管辖法院确定后,需要起草起诉状;

3、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5、等待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民法典》对离婚诉讼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于离婚诉讼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涉及到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离婚判决的具体条件,那么是无法进行判决离婚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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