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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3-02 02:30:35 浏览:1208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青岛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的部分,单位的缴费比例是9.5%,个人只需要缴纳2%,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交7%,个人交0.3%,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从0.05%~0.48%不等,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实行统一征缴的。
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1、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 ;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5%,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比例0.7%,个人缴纳比例0.3%;

4、工伤保险 :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八类,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实行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

二、公司办理社保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由于各地的开立企业社保帐户所需资料不一样及办理增加员工社保手续也不一样,政策也经常调整,所以具体所需资料应按所在辖区社保规定办理。

三、社保费用的征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的社会保险都需要职工个人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确定了本地社保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之外,职工在根据本人工资就能计算出每个月交了多少钱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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