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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5-20 08:46:11 浏览:225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国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是国家针对农村宅基地处理的相关民事行为中出现的情况而制订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来适用上述规定。

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一、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哪些?

涉及农村宅基地意见的规定有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家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由于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应当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来进行处理,造成了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部门还需要对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宣传,避免公民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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