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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公证财产协议抗撤销一二审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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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1.02 · 17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5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711781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8-7315-906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实践与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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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内双方签署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女方,同时约定婚姻存续满30年女方将房产25%份额回赠男方,该协议经公证后男方主张撤销。不少夫妻在婚内签署财产约定文书时,常将情感期许写进条款,后续感情生变时一方便试图以种种理由推翻协议效力,这类纠纷中,很多当事人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行为的法律边界,也容易因行权时间超出法定时限错失权利主张的机会,最终导致自身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婚姻家事类财产约定纠纷中,婚内公证财产协议被诉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并不鲜见。不少当事人在签署这类协议时,往往出于维系感情的初衷,将带有情感期许的表述写入文本,一旦后续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其中一方就会试图以协议属于赠与、附条件未成就、受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推翻此前已经公证的约定。这类纠纷的普遍痛点在于,多数当事人并未明确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合同的法律属性,也不清楚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时限要求,甚至会将协议里的情感愿景直接推定为财产变动的生效或失效前提,最终导致原本经双方合意签署的文书陷入效力存疑的争议中。很多当事人在面对这类诉讼时,最初的应对思路往往是直接强调协议系自愿签署,却无法从规则层面拆解对方提出的各项主张,极易在一审阶段陷入被动,即便后续进入二审,也难以找到精准的抗辩支点。

这起案件中,男方先后提出协议实质为附条件赠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女方构成欺诈且协议显失公平等多项主张,还在开庭时临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本主张协议无效的诉求改为撤销协议,试图绕过此前的权利行使时间限制。当事人找到受托律师时,距离对方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此前梳理的答辩思路始终未能绕开“协议是否属于赠与”的核心争议,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单纯赠与协议,男方作为赠与方便可能依据赠与的任意撤销规则提出主张,此前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也会面临极大挑战。聂嘉仪律师结合此前参与多起大型国企改制、招拍挂非诉项目积累的文书属性界定经验,先从协议整体架构入手拆分条款逻辑,发现这份协议除了约定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之外,还同时安排了男方承担15万元父母借款、婚内共同清偿剩余按揭、30年婚姻存续期后的房产份额回赠等多项关联内容,并非针对单一房产的无偿赠与,完全符合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定特征。

聂嘉仪律师作为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这类民商事协议的性质认定裁判标准有着贴合属地实践的把握。她没有直接聚焦男方提出的欺诈主张展开抗辩,而是先从协议性质定性切入,明确签约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是对婚内已购置房产、家庭债务、后续还贷安排以及远期财产回赠的系统性整体约定,其中仅30年回赠条款带有部分赠与属性,核心的房产权属划分内容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既不属于普通的可任意撤销赠与,也不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协议首部书写的“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仅为双方签署协议时的情感愿景,并未以明确条款形式约定“一旦女方提出离婚则财产条款失效”,不能以此推定该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一界定直接从根源上切断了男方主张“离婚即条件不成就、协议可撤销”的核心逻辑。

在针对欺诈与显失公平的抗辩环节,聂嘉仪律师结合女方此前收集的男方在协议签订及公证前后,仍以单身名义在社交平台发布相亲内容、参与线下交友活动的相关证据,指出男方主张女方以“签协议就好好过”为诱饵实施欺诈的事实缺乏客观依据,反而是男方自身在签署协议后并未恪守婚姻忠诚义务,其主张受到欺诈的前提本身不成立。针对男方提及的女方要求不告知其父母15万元借款由男方独立偿还的细节,她进一步说明,该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会损害男方父母作为债权人的实体权利,男方父母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不存在女方借此欺诈男方损害其利益的情形。结合此前梳理的房屋首付、后续还贷的资金来源明细,也能看出协议里约定的30年婚姻满期后女方回赠25%房产份额的条款,已经对男方的长期利益作出了兼顾,不符合立法意义上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而针对男方提出的重大误解主张,聂嘉仪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撤销权90日除斥期间规则,梳理整个案件的时间线:涉案协议在前一年9月3日签署,女方在当年10月就提起离婚诉讼,男方最早在前一年2月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的诉求是确认协议无效,直至次年4月开庭时才临时变更诉讼请求,新增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主张,即便按照男方自行陈述的收到女方离婚诉讼材料的时间起算,其提出重大误解撤销的时间也已经超出了法定90日的除斥期间,且除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男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对应的撤销权已经消灭。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上述抗辩观点,一审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类案件的处理,并未依赖超出规则之外的论证路径,而是严格锚定婚内财产约定的属性界定规则、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明确性要求、撤销权除斥期间的适用标准,将公证协议的稳定性作为核心防线逐层筑牢。作为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聂嘉仪律师也清楚这类纠纷后续若进入执行环节,清晰的效力认定结论也能避免后续衍生出更多关联争议。这类处理思路也为同类婚内公证财产协议的效力争议处置提供了可参照的路径,后续当事人在签署类似婚内财产协议时,也应注意将财产安排的具体内容以明确条款形式列明,避免仅以情感类宽泛表述替代权利义务的清晰划分,同时在权利受到影响时及时在法定时限内主张救济,避免因行权不及时导致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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