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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债务律师王欣雨:转主张利益返还,成功获票据权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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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9 · 12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欣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520231162462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0-5321-9643
代表案例:7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已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占比约50%),同时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刑事辩护领域,本人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主要集中在诈骗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占比约60%),并熟悉偷越国(边)境罪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王欣雨律师电话: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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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企业作为最终持票人,合法取得6张出票与承兑主体一致、背书连续、基础交易真实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提示兑付未获成功,后因未在法定票据权利时效内行权,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归于消灭,该企业后进入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梳理涉票据权利诉讼材料时发现,此前针对不同背书主体提起的多起票据追索诉讼均因持票人未及时行权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部分再审申请也未获支持。破产管理人选定王欣雨律师处理该遗留事务,律师梳理全

原告企业在正常经营往来过程中,从交易相对方处合法取得6张商业承兑汇票,所有票据的出票主体、承兑主体均为同一企业,票面各项法定要素填写完整,全票据流转链条上的背书签章连续无瑕疵,原告作为最终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有效。但所有汇票到期后,原告向承兑方提示兑付均未成功,后续因未在法定票据权利时效内完成对应行权动作,原本享有的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彻底归于消灭。此后原告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全部资产及未完成的权利主张事务,后续在梳理涉票据权利的历史诉讼材料时发现,此前针对不同背书主体单独提起的多起票据追索诉讼,均因持票人未及时行权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就连提交的部分再审申请也未得到法院支持,票据对应的大额资金权益看似已无通过司法途径追回的可能。

破产管理人在确定委托代理方案时,结合案件涉及的票据规则与债权属性,选定专业处理民商事争议的王欣雨律师处理该起遗留的票据权益主张事务。马鞍山债务债务律师王欣雨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沿用此前同类案件的起诉思路,而是先铺开梳理与6张票据相关的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核对每一张票据从出票、多次背书流转、到期提示付款、后续多次发起诉讼的完整时间线与文书内容,同时从公开渠道与法院档案系统中调取所有关联的生效裁判文书,逐一比对此前每一次诉讼的请求基础、法院驳回裁判的核心依据,很快就明确了此前多次诉讼全部败诉的根源:此前所有诉讼均是针对背书链条上的其他非出票、非承兑主体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在票据权利时效已经届满的前提下,追索权本身已经法定消灭,该诉请本身就不具备请求权基础,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理清此前诉讼的核心障碍之后,王欣雨律师随即调整整个案件的诉讼逻辑,将主张权益的相对方从背书主体转向票据的出票与承兑合一的被告企业,明确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请求路径完全区别于此前向背书人主张追索权的诉讼逻辑,不受此前多次败诉裁判的既判力约束,完全可以独立成诉。

确定全新诉讼路径之后,王欣雨律师开始系统性固定全案证据,从基础交易的购销合同、货物流转凭证,到6张票据的票面复印件、背书页完整记录,再到原告企业的破产受理裁定书、破产管理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企业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的全部公开公示与票据出具相关的材料,还有此前所有关联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按照证据属性与证明事项分类整理成册,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既可以证明原告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与持票人身份,也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出票与承兑主体实际取得对应交易利益却未兑付票据款项的事实,同时清晰呈现此前诉讼的裁判情况,避免法院基于此前的关联诉讼记录对案件事实产生误判。

完成全部立案准备工作后,王欣雨律师代理原告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企业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文书,但开庭当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王欣雨律师当庭逐一出示全部证据,逐一说明每组证据对应的证明事项,清晰区分票据追索权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边界,明确指出即便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仍依法享有主张对应利益返还的民事权利,被告作为出票与承兑主体,本就负有最终的兑付责任,其未支付票据对应款项却持有相关交易利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全部采纳王欣雨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返还原告票据对应的全部利益,案件受理费用、公告费用也全部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还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份生效判决彻底突破了此前多轮诉讼全部败诉的障碍,让原本几乎已无回收可能的大额票据权益,通过全新的诉讼路径得到全部司法确认。

王欣雨律师此前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细分类型上积累了大量实务处理经验,同时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兼具法学与金融学双学科背景,对票据这类兼具法律属性与金融属性的案件天然具备更全面的理解维度。除此之外,王欣雨律师也长期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服务对象的日常经营管理、合同审查、合规体系搭建等事务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在刑事辩护领域也对诈骗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常见类型案件有着成熟的处理经验。此前王欣雨律师还参与社区普法活动,为社区网格员与普法志愿者开展宪法、民法典相关专题辅导,相关活动内容也被官方媒体公开报道,其专业能力也先后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奖项,执业过程中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感谢锦旗,始终秉持“专业专注,精准解纷”的执业理念,依托扎实的专业能力梳理案件核心脉络,在大量细节中找到破局的可行路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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