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原告作为某美容美发店的常客,经店主推荐认识被告张XX,先后十次向张XX个人微信转账共计116660元购买养生项目。张XX收款后,将部分款项转给店主,自留部分作为劳务报酬。因服务未完成,原告要求退款,此前店内款项另案调解已退部分,但此次的116660元未解决。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此案件由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代理。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店铺返还原告38031元,被告张XX返还原告20299元,合计583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早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在店铺内个人收款的情况,原认定规则主要强调合同的明示主体,若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指向店铺,往往难以认定店铺为合同相对方。此案若按以往规定,由于款项是转给张XX个人,店家又坚称个人收款与己无关,原告很可能需向张XX个人追款,且面临张XX偿付能力不足等困境,难以维权。
樊佳佳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情况。她通过梳理整个交易过程发现,原告是店内常客,交易在店铺内进行,店主参与了推荐并分配收益,这一系列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民法典》对于表见代理有了更细致和完善的规定,其中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店主推荐张XX并参与收益分配的行为,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张XX是代表店铺收款,构成表见代理。
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服务合同相对方为店铺,而非张XX个人。同时,张XX自留的30%款项在合同解除后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返还。由于两被告无法提供完整消费记录,法院酌情认定未消费比例为50%,原告获部分退款。
此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新规定增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类似的交易场景中,消费者不必再因收款主体的不明确而陷入维权困境。樊佳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充分运用新法规,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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