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于海东律师,是北京尚鑫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核心主攻刑事辩护业务,深耕法律服务领域,熟悉多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针对该起被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双罪名起诉的案件,北京于海东律师介入后,首先梳理了当事人全部涉案行为的时间线与到案后的供述细节,逐一对应不同从轻主张的法定成立条件。
第一项可提出的从轻主张,是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坦白情节认定。这一主张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该部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罪行,没有隐瞒、虚构关键事实。本案中当事人到案后,没有回避自己出售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的相关事实,也如实供述了对应的交易地点、交易过程与获利金额,完全符合坦白情节的认定标准。对应这部分事实,于海东律师整理了当事人的供述笔录细节,结合该罪的已查明涉案流水情况,将该部分事实清晰呈现给审理法院,最终该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二项可提出的从轻主张,是针对盗窃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这一主张的成立条件相对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如果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供述之前,已经通过流水追踪、上游涉案人员供述等渠道掌握了该笔盗窃相关事实,那么该情节就无法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当事人挂失银行卡并取走卡内钱款的行为,并未被侦查机关在初期侦查环节纳入调查范围,侦查机关在抓获当事人时,仅掌握其出售银行卡的相关事实,完全不了解后续挂失取款的行为细节。当事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将该笔未被掌握的盗窃事实完整供述出来,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于海东律师在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时,注意到侦查机关的初始取证材料中没有任何关于该笔盗窃行为的线索留存,随即针对该部分事实的供述时间、供述内容的完整性,对照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撰写相关辩护意见,提交给审理法院。
第三项可提出的从轻主张,是全案的认罪认罚情节认定。这一主张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对罪名认定没有异议,在辩护人在场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清楚知晓两项罪名的指控内容与对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对案件事实提出无依据的异议,自愿完成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该情节的认定条件全部满足。
第四项可提出的从轻主张,是退赃退赔对应的从轻考量。这一主张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实际实施了对应退缴行为,对应的金额有明确的凭证予以佐证,并非仅口头作出退赔承诺即可。本案中当事人到案后主动退赔了帮信行为对应的全部违法所得,该退赔款随案移送,有明确的扣押手续记录在案。于海东律师将该退赃凭证与对应的财物流转材料整理入辩护材料,提交法院作为从轻量刑的参考依据。此外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该类酌定从轻情节的认定,依托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相关材料也随辩护材料一并提交审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对于海东律师提出的全部从轻主张逐一进行核查,最终确认所有主张均符合对应的法定或酌定认定条件,全部予以采纳。在两罪分别量刑的环节,法院结合上述情节,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盗窃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从轻处理,后续数罪并罚时,在两罪刑期总和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最终的刑期。这一处理结果既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也充分将各项已认定的从轻情节纳入量刑考量范围,并未超出法定的裁量边界。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清晰呈现出,每一项从轻辩护主张的成立,都有对应的明确事实前提与证据支撑,不存在脱离案件客观事实被随意认定的从轻情节。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到案供述顺序、侦查机关掌握事实的时间节点、退赃的实际完成情况均存在差异,对应的从轻主张能否成立,需要逐一对照法定条件进行细致核实。于海东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细致梳理全案的证据链条,穷尽合法途径梳理全部符合条件的从轻情节,最终的裁判结果也体现了各项合法辩护主张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实际作用。办案之余,于海东律师还受各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及社区邀请,举办各类普法讲座,向不同群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更多人明晰不同情节对应的法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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