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婚恋交往引发的奸淫幼女类性侵案件,普遍存在法定从重处罚规则刚性强、主观明知认定边界模糊、从宽情节适用空间狭窄的现实阻碍,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认知偏差,最终容易陷入预期与裁判结果落差较大的困境。本次复盘的正是该类典型案件的全流程处理过程。
该由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人方。被告人刚满十八周岁,经他人介绍与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二人多次在私人影院、酒店等场所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奸淫幼女)提起公诉,明确提出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同时认可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给出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的量刑区间建议,案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负责人卞良,为南京大学毕业、2018年起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810063905,执业地址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广厦名都17号栋12楼。接受委托后,卞良多次会见被告人,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材料,首先明确案件核心风险:奸淫幼女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的重罪,整体量刑基数较高;同时研判核心争议集中在主观明知的事实认定,以及现有从宽情节能否得到充分适用两大方向,后续辩护工作全部围绕该研判框架展开。
该第一处核心难点为主观明知的事实认定争议: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交往前期不知晓被害人实际年龄,对应时段的性行为不应计入犯罪,但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知晓被害人就读初高中混读学校,该事实对“应当推定明知对方可能为幼女”形成指向性支撑,该辩护观点的采信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第二处核心难点为法定从重规则与从宽情节的平衡适用: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二人累计发生七次性关系,整体从重处罚的基础较强,如何推动现有从宽情节被法院采纳,争取更低量刑结果,是该另一关键阻碍。
针对第一处主观明知的难点,卞良完整梳理交往全流程的时间节点证据,清晰列明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对被害人年龄的认知变化,完整呈现其认知发展过程,同时不回避案件客观事实,不做无依据的证据对抗,保证辩护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针对第二处量刑平衡的难点,卞良系统归集全部有利情节:双方属于正常恋爱交往模式,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自愿发生关系;被告人刚满十八周岁系初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逐一对应法律规定梳理从宽依据,向法庭明确提出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予以判处的诉求。
湖南省x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前期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认定被告人知晓被害人就读初高中混读学校却未审慎核实实际年龄,后续明确得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持放任心态,应当推定主观明知,全部涉案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最终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合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第一,青年人社交交往过程中,务必核实交往对象的真实年龄,不能仅凭外貌、就读学校这类碎片化信息主观判断对方已满十四周岁,与疑似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即便对方表面自愿,依然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第二,该类案件中,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奸淫幼女依法从重的基础上,能够获得相应的刑罚宽宥,逃避侦查反而会直接丧失该从宽机会。第三,不要对“恋爱交往就能豁免性侵罪责”抱有错误认知,只要性行为对象实际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即便双方属于自由恋爱、被害人自愿,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本次复盘的婚恋交往引发的奸淫幼女类性侵案件,先后遭遇主观明知认定争议、法定从重规则与从宽情节平衡适用两大核心难点,辩护律师通过梳理全流程认知节点保证辩护意见合规,系统归集全部有利情节明确量刑从宽依据,最终推动法院采纳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合理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作出判决。同时结合案件情况提示,交往中需核实交往对象真实年龄,不要抱有恋爱即可豁免性侵罪责的错误认知,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重要的从宽情节,以此帮助相关群体提前规避该类案件中的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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