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门店的经营困局
案发时的那家美发门店,位于大城县一处临街商圈,经营已有数年。发型师A是门店的核心入股员工,前后与公司签了三份入股合作协议,日常领工资、拿分红。没过多久,周边不到三公里的位置新开了一家同名美发店,店主正是离职的A。更让门店负责人恼火的是,原来店里两名资深发型师先后离职,不少老客户也跟着去了新店。
门店负责人先后找A沟通多次,对方始终没有赔偿意愿。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的郑利芬律师介入后,首先梳理了全部合作材料。法学本科毕业的她,执业已近十年,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超五百件,其中合同纠纷占比约三成。她习惯先把零散的交易凭证和书面约定捋顺,再搭建完整的追责逻辑。
三层抗辩的庭审交锋
A在庭审中提出三层抗辩,主张案涉竞业条款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整份合作协议无效,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同时主张;还拿出一份没有公司公章的私下协议书,以及一段对话录音,说双方当初已经协商好分开经营,互不约束。
郑利芬针对每一项抗辩逐一拆解。三份入股合作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里明确写了离职后一年内,三公里范围内不得自营、合伙开同类美发店,违约时按入股本金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在美业服务门店十分常见,门店投入资源培养技师、积累客源,本来就需要通过合理的竞业约定防范短期恶意竞争,不存在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
为了固定违约事实,她调取了A新店的工商登记信息、社交平台上的开店宣传记录,以及两名发型师离职、客源流向的相关佐证。时间线、经营位置、人员流动三者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违约事实链条。针对对方提交的私下协议和录音,她当庭指出,协议书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获得公司授权的人员签字,录音内容也无法体现公司明确同意解除竞业限制,两类材料都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最后落点到违约金主张上。最初门店提出了十八万余元违约金和十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郑利芬建议以入股本金十一万余元作为违约金计算基准,同时明确区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举证标准。违约金是合同预先约定的责任,损失赔偿则需要门店拿出实际营收下滑的直接证据。
基层维权的务实取舍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A离职后短时间内就近开设同类美发店,挖走门店员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令A在五日内向门店支付违约金十一万余元,驳回了十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因为门店没有拿出充分的实际损失证据。门店当庭撤回了解除合作关系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执业久了就会明白,很多时候不是诉求越多越好,关键是把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坐实。十万元的经营损失因为举证不足没有得到支持,这也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痛点。基层服务门店平时很难留下完整的营收下滑凭证,一旦发生竞业纠纷,额外损失往往很难举证,反而容易分散核心诉求的注意力。
案件办结后,门店负责人最关心的后续执行事项,也由律师跟进对接。在廊坊本地,像这样的美业门店、小型商超、个体工作室遇到员工竞业违约、供货欠款、货运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多数经营者平时没有留存完整交易凭证的习惯,真到维权时才发现证据零散、诉求混杂。这类案件没有太多戏剧化的反转,更多是一页一页核对协议、一条一条梳理证据,把对方随口抛出的“霸王条款”“口头约定”这些抗辩逐个拆解清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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