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的发起,往往始于一段婚姻关系终结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怠于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直接抚养一方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全部日常开支与教育费用,长期经济压力累积后才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本案中,两名未成年原告是此前一对夫妻的婚生女,二人的母亲与父亲2023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女儿由母亲直接抚养并行使监护权,父亲每月合计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两名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需在每月15日前汇入指定账户,额外产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父母二人平摊。离婚协议签署后,两名孩子日常虽有奶奶帮忙照料,但所有日常生活开支、学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孩子母亲独自承担,孩子父亲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过任何一笔抚养费,即便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作出支付承诺,截至提起诉讼时也没有任何实际履行的动作。为维护两名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两位承办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明确诉求,一是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9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6.9万元,二是要求被告自2025年10月起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两名孩子的抚养费。
汪婷婷是本案的主办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任职于罗山县本地的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业务范围覆盖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其中在婚姻家事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80%的案件涉及离婚纠纷,在返还彩礼等细分家事案件中也有实务经验。这位律师熟悉信阳全域法院的办案流程,办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处理案件时兼顾当事人情绪状态与证据核心地位,不会盲目激化矛盾,多维度推动方案落地,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情感消耗。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视为被告自愿放弃举证、答辩等法定诉讼权利。即便被告未到庭,案件的核心争议仍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厘清,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两名孩子日常由奶奶隔代照料,父亲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拒绝支付抚养费,二是原告方提出的拖欠抚养费金额以及后续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否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抗辩材料,承办法官仍需对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相关事实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后才能作出裁判,并不因被告缺席就直接全部采信原告的主张。
接手案件后,汪婷婷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手头的全部材料,逐一核对离婚协议的签署时间、约定条款细节,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作出支付承诺的时间节点、内容表述,同时结合孩子母亲自行负担全部开支的相关佐证材料,把所有材料按时间线整理编排,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呈现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全部事实。这位律师提前预判到隔代抚养这一事实可能在审查中引发的性质认定疑问,专门针对该点梳理相关法律逻辑,明确隔代亲属帮忙照料孩子的行为本质属于亲情关怀与互助,并不产生法律层面抚养权转移的效力,隔代照料的事实不能成为免除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
庭审过程中,即便被告缺席,汪婷婷律师仍围绕已梳理完成的证据链条逐一说明,清晰陈述案件完整事实,明确提出对应的法律适用意见,说明案涉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自愿签署的书面文件,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约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关于隔代照料孩子的事实,她结合日常生活实际情况说明,孩子母亲因正常工作或其他合理事由,委托孩子奶奶帮忙照料日常起居,相关的生活开支仍全部由孩子母亲自行承担,奶奶的照料行为没有代替父亲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据此抵消父亲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给付责任。
截至披露时,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案涉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两名孩子由奶奶照顾属于亲情关怀与帮助,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权属性,不能代替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两名原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6.9万元,自2025年10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15日前分别给付两名原告抚养费各1500元,直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针对这类抚养费纠纷的处理,需要注意几个实务层面的要点,首先,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任何非法定事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其次,隔代亲属帮忙照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抚养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便委托老人帮忙照料孩子,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依法承担抚养费给付责任。第三,即便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仍需整理提交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呈现案件全部事实与诉求的合法依据,才能推动法院依法作出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裁判,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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