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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裁判逻辑锚定民商事权责边界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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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3 · 16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四川凯越(宜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23105760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5081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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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涛律师拥有二十余年一线裁判经验,现为四川凯越(宜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曾在法院多业务庭室任职。他曾代理学校食堂运营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案,助力当事人稳住一审胜诉结果;也处理过变压器保管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案,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支撑当事人合法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拥有二十余年一线裁判经验的律师,依托熟稔的裁判思维与类案裁判规则积累,在民商事争议中精准锚定法律适用边界,帮助当事人厘清权责对等关系,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

某餐饮公司中标属地某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餐饮公司全额负责食堂改造与设备添置,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所有设施设备无偿归学校所有,同时餐饮公司向学校交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出台新规要求辖区内中小学校食堂全部转为自主经营模式,学校据此向餐饮公司发函要求提前收回食堂自营。双方后续就资产回购事宜开展座谈,餐饮公司提出330万元的回购报价,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最终餐饮公司按要求移交设施设备退场,因补偿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餐饮公司关于解除合同、获赔330万元补偿款及全额退还20万元保证金的全部诉求,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政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双方互不追责,且设施设备依约本就归学校所有,一审判令支付补偿属于突破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以双方未完成费用结算为由,主张保证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

本案二审阶段,张涛律师接受餐饮公司委托介入诉讼,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学校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某公司与蒋某甲存在变压器保管合同关系,此前经生效判决已判令蒋某甲向该公司返还8台变压器,但蒋某甲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发现,蒋某甲早已未经许可擅自将8台变压器拆解变卖,直接导致原物彻底灭失,执行程序被迫终结。该公司遂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蒋某甲赔偿变压器本体及内部配套机油损失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全额支持该诉请后,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公司未提交机油采购凭证等直接证据,仅凭视频中的滴油痕迹无法证明机油的实际价值,一审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张涛律师作为该公司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蒋某甲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作为兼具二十余年裁判经验与深厚实务积累的律师,张涛律师处理上述案件时,始终以法官视角的类案裁判规则为核心锚点,精准搭建诉讼逻辑:

第一,穿透合同条款的字面表意,厘定免责约定的法律边界。在食堂承包合同纠纷案中,面对对方以“政策原因互不追责”条款提出的抗辩,张涛律师没有纠结于条款字面表述,而是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过错与责任对等”的裁判逻辑,指出该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仅为免除因政策变动产生的违约责任,绝非完全排除学校基于实际获利应当承担的法定补偿义务,同时进一步论证“合同期满设施无偿归属”的约定适用前提是合同正常履行至约定期限,案涉合同因政策原因提前终止,该条款的适用基础早已不成立。

第二,灵活转化已有证据价值,降低当事人举证成本。在食堂承包案件中,张涛律师没有要求当事人另行花费成本申请司法鉴定,而是直接将此前双方座谈形成的纪要、对方单方委托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核心证据,把对方原本用于压低补偿金额的材料,直接转化为支撑330万元补偿诉求的合法依据,大幅提升了诉讼效率。

第三,精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锁定过错方的不利责任后果。在变压器财产损害赔偿案中,面对上诉人提出的“机油损失无直接采购凭证”的抗辩,张涛律师没有陷入“逐一举证证明机油存在及价值”的被动局面,而是抓住上诉人作为保管人未经通知、未清点评估直接擅自处置标的物的核心过错,论证该恶意处置行为直接导致标的物原始状态彻底灭失,客观上完全阻却了权利人的举证可能性,依照证据规则应当由实施恶意损毁行为的过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整闭环的逻辑论证直接得到二审法院的采信。

过往代理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张涛律师同样运用“合同预期利润覆盖合理成本”的裁判逻辑,代理被告一方完成一、二审程序,成功避免当事人产生200万元的不必要损失,相关裁判观点成为当地建设工程领域“过错与责任对等”的代表性参考案例;在涉外婚约财产纠纷中,面对外籍当事人主张返还364万元款项的诉求,张涛律师深挖双方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民法典》赠与合同要件及涉外婚姻财产纠纷裁判倾向,论证双方不存在明确婚约约定、款项为分笔自愿支付的赠与性质,最终法院全额驳回原告诉请,该案也成为属地涉外财产纠纷办理的典型参考案例。

二十余年的法官一线裁判经历,让张涛律师形成了区别于普通代理人的独特办案逻辑:所有诉讼策略的搭建,完全从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视角出发,既不脱离法律条文的刚性约束,也充分结合同类案件的主流裁判倾向,不会为了迎合当事人诉求提出脱离司法实践的主张。在民商事、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的办理中,始终坚持“先厘定权责边界,再主张合法权益”的思路,优先从类案裁判规则中寻找最优解决方案,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程序空转,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张涛,四川凯越(宜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一级员额法官背景,同时受聘担任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校外导师、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毕业论文校外指导老师。

此前曾历任属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执行庭、行政庭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职务,拥有二十余年一线裁判经验,累计主持或参与审理民商事、刑事各类案件四千余件,曾作为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相关案件办理事迹曾获中央电视台第13频道等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

转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深耕民商事、建设工程、合同类、刑事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22件,涉案标的额涵盖数千万至亿元级别,始终秉持“维护公平正义、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熟稔的裁判思维为核心优势,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筑扎实的专业保障。

办公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丝绸路12号新经济科创产业基地6层6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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