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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买卖已过诉讼时效被一审驳回,二审提交新证依法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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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8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查世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05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经营、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9104115050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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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次内容围绕大连查世玲律师处理的一起时隔多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展开,从纠纷发生、律师介入到法律论证、最终二审改判的全流程进行梳理,展现其处理合同纠纷的务实风格,同时呈现大连查世玲律师深耕本地民商事法律服务的相关背景与专业积累。

查世玲为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系大连理工大学硕士,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能力证书,自2022年起执业至今,深耕辽宁大连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专注解决各类复杂合同纠纷、疑难执行案件,深谙大连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规则、执行办案流程以及地方行政单位法务服务需求,兼具商事诉讼实战经验、疑难执行突破能力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能够一站式处理企业商事争议、合同纠纷、个人债务危机、资产保全、强制执行、公司清算注销等复杂法律事务。查世玲律师的执业理念为务实办案、精准维权、穷尽途径,核心擅长覆盖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经济债权债务纠纷、民营企业合规与公司事务处理、疑难终本案件强制执行、房产断供资产保全、个人及企业债务重组优化,既能够处理各类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案件,也可以为陷入还贷压力的当事人制定合法可行的断供保房方案,同时针对积压多年的坏账债务,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化解集中诉讼、查封冻结带来的经营与生活风险。面对公司类法律需求,可全程经办企业合规、股权纠纷、日常商事风控、公司清算等事务,打通从诉讼维权到资产执行回款的全流程法律服务闭环。

案涉纠纷的缘起,是当事人多年前与本地一家家居广场内的地板专卖店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订购特定品牌三层橡木地板及配套辅料,先后合计支付90000元货款,两份合同的送货时间均标注为电联,双方确认交货方式为买方发出交货通知后卖方送货,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因个人装修进度缓慢、家中出现变故等客观原因,始终没有主动联系专卖店要求发货,也未收到过专卖店关于经营状态变动、无法供货或者限期提货的任何正式通知。当事人始终基于对交易相对方的信任,认为只要后续装修进度跟进,随时可以通知对方安排送货,甚至后续数年间联系到专卖店原有工作人员时,对方仍告知当事人店铺仍在正常经营,可以随时联系安排发货。直至多年后当事人主动提出发货要求时,才得知该专卖店早已注销,原本定制好的地板也已随着店铺撤店清仓处理,根本无法完成交付。当事人起初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专卖店的登记经营者返还全部已付货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专卖店早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多月就完成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该注销信息已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当事人此时应当知晓专卖店无法供货,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此前多年间曾主张过权利,不存在时效中断情形,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收到一审败诉判决后,当事人找到大连查世玲律师,委托其代理该案的二审程序。大连查世玲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案涉两份买卖合同的条款细节、当事人的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留存多年来与专卖店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重新锚定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没有局限于一审已有的诉讼时效认定逻辑,而是从合同本身的履行期限约定切入,精准对应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时效起算规则。查世玲律师仔细核对一审庭审笔录,发现被上诉人也就是该地板专卖店的登记经营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曾经作出明确自认,说明该店铺直至2024年之前都具备发货条件,该表述直接推翻了一审法院以2014年店铺注销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的事实基础。同时,查世玲律师将当事人留存的微信沟通记录进行系统性整理,从中筛选出2015年当事人告知对方不着急发货、2019年店铺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店仍在经营可以正常联系发货、2025年8月当事人首次主张发货被拒的关键内容,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提交给审理法院,用以证明当事人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始终不知道店铺已经注销、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不存在知晓自身权利受损的可能性。

大连查世玲律师在二审庭审的法律论证环节明确提出,工商注销登记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示市场主体资格状态,不能直接推定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特定债权人当然知晓该主体注销的事实,债务人在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动、涉及已收受大额货款却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订单时,本身负有向特定债权人主动告知、妥善清理后续债权债务的诚实信用义务,不能仅以一张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就直接将时效起算的义务全部转嫁到毫不知情的买方身上。案涉合同属于典型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当事人作为买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随时主张对方履行交货义务,其多年间未提出发货要求,是正常行使合同权利的选择,不能据此认定其早就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沟通记录以及被上诉人的一审自认内容,足以证明直至2024年,案涉合同始终具备履行可能性,当事人基于对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完全有正当理由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从当事人2025年首次主张发货被拒、明确知晓合同彻底无法履行之时才开始起算,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显然没有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案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由登记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内部的离职约定,不具备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其提出的仅为财务人员、并非实际经营者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支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大连查世玲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返还当事人90000元货款,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当事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完整挽回。

执业至今,查世玲律师先后参与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承办国家开发银行、恒丰银行等金融债权强制执行案件;深度处理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德集团有限公司疑难纠纷;全程跟进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公司债权梳理项目;担任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园区商事纠纷、行政法务审核、企业合规指引工作,作为大连经济纠纷律师查世玲律师,始终立足大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深耕一线办案,口碑扎实、落地性强,始终以专业、诚信、负责的执业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精细化的法律维权方案,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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