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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举证不足,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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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4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海燕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31179646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32171900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李海燕律师拥有10余年法律教育与管理经验,历任讲师、教务长、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深耕法律人才培养,推动律师资源与高校教学深度互通,多次获评司法局先进法律工作者,为行业输送大批专业人才。 转型执业后,将教育积淀融入办案与团队服务,以带教、普法、律协工作反哺行业,实现育人、执业与社会服务有机统一。 心理咨询师(提升家事调解与心理支持能力)。 高级茶艺师(弘扬茶文化,助力家文化沟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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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以日常争执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念及多年感情与子女成长明确表示不愿离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婚姻基础深厚,日常矛盾可通过沟通化解,原告诉请不符合离婚法定要件,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该案明确离婚纠纷中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规则,为维护家庭稳定提供典型裁判参照。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该案中,原告一方因日常相处产生矛盾,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未就双方存在长期分居、家暴、重婚等根本性冲突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而被告一方与原告结婚多年,共同抚育子女,对家庭仍有深厚感情,希望通过沟通磨合化解现有分歧,不愿婚姻关系走向终结,遂委托律师代为参与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普通家庭日常争执是否可以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二是主张离婚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时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若法院仅因一方执意要求离婚就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既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家庭稳定的立法原意,也未充分考量子女成长的家庭环境需求,极易导致冲动离婚后的不可逆损失。

接受委托后,李海燕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完整梳理二人从相识相恋到婚后共同置业、抚育子女的全历程,挖掘能够印证婚姻基础牢固的事实细节。作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海燕依托团队化办案标准,借助律所导入的Alpha法律智慧系统检索本地近三年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明确石家庄地区基层法院审理离婚首次起诉案件的裁判尺度,确定以“感情未破裂+举证不充分”为核心的抗辩思路。为补强事实层面的论证,李海燕指导当事人整理出近年全家共同出游的影像记录、共同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材料、此前协商家庭事务的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事实印证链条,避免仅作口头抗辩的单薄性。

庭审过程中,李海燕律师结合梳理的事实与证据,向法庭当庭陈述:二人历经长时间相处才登记结婚,婚后携手操持家庭、照料长辈、养育子女,已经建立起远超普通恋爱关系的深厚情感联结,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分歧争执,是所有家庭相处中的常态现象,不属于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被告方已明确表达主动修复关系、积极沟通让步的意愿,双方完全具备和好的现实基础与客观条件。同时精准援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法定要件的规定,指出原告仅以日常争执为由起诉,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冷静磨合的空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整个论证过程兼顾法理严谨性与情理温度,既严格贴合民事举证责任规则,也充分考量婚姻关系承载的身份属性与家庭伦理属性。

最终法院全面采信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达到法定破裂标准,双方婚姻仍有挽回可能性,据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为当事人留住了完整的家庭结构。

该案裁判逻辑清晰展现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核心:主张婚姻关系应当解除的一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出现无法弥补的根本性裂痕,否则单方的离婚意愿不产生直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深耕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二十余年、三度获评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的李海燕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百余件婚姻家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提示,婚姻关系涉及多重身份与财产伦理联结,遇家庭矛盾时优先选择沟通调解的路径更符合家庭利益最大化目标。该案也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坚持团队化、标准化全周期法律服务模式的典型体现,承办律师亲自跟进全流程、多重证据交叉核验的品控机制,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稳定落地提供了体系化支撑,避免了普通民众因不熟悉诉讼规则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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