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当初拿着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时,原本以为查封到的17套房产能顺利推进变现,没成想突然冒出案外人宋某甲提起执行异议,主张这17套房产早就签了购房合同、抵了购房价款还实际占有,要求解除查封。刘某当时翻了好几遍手里的材料,完全不知道怎么反驳对方提出的“物权期待权”说法,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深耕西双版纳本地法律服务多年的唐新律师。
唐新是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执业至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熟悉本地民族地区社情与司法实践。
他没有上来就打包票赢官司,先把全案几十份材料摊开逐页核对,从案外人的身份关联、合同签订时间线到所谓的“购房款抵销”条款,一点点抠出了对方主张的核心漏洞。
他带着当事人一步步梳理证据链,把看似合法的商品房交易表象,和背后的股权重组、关联交易逻辑串成完整的事实脉络,全程每一个程序节点都提前和当事人沟通清楚风险,不夸大任何预期。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我们可以把公司比作一个对外兜售商品的小卖部,股东投进来的本金就是小卖部用来进货、付租金的流动资金,要是股东私下悄悄把流动资金转走、用店里的存货直接抵成自己的个人收益,相当于拿走了小卖部用来对外还债的全部家当,坑了之前给小卖部赊货的所有供货商的钱。
本案里宋某丙通过股权重组协议用涉案房产直接抵销退股款,本质上是没走法定股权回购程序、没做资产审计就变相抽逃公司资产,直接削弱了开发商的偿债能力,该规则恰好支撑了我方抗辩,证明案外人主张的“已付购房款”不具备合法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唐新代理刘某走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全流程,每一次庭审前都把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点提前推演完毕,提交的证据清单逻辑清晰,把所谓的“购房款实质是股权溢价款抵销、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观点传递给法庭。最终两审法院都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全部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17套房产顺利回到可执行资产序列,刘某手里的千万级债权终于有了实打实的兑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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