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某甲因多年前短暂参与洗浴中心涉黄相关工作,多年后被发现系组织卖淫团伙漏罪,涉案团伙总违法所得超百万元且卖淫人员达18人,原本依法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裁量刑罚。任希然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案事实与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五年的从轻处理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本案的刑罚不利影响。任希然系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所现有执业律师27人,涵盖刑事、民商、企业顾问等专业领域,2024年获评税务信用A级,可协调所内各专业律师组建服务小组,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
2017年底,张某甲、黄某甲等人合伙在当地经营洗浴中心,自开业起就组织人员开展涉黄服务,逐步搭建起包含定价、人员管控、招揽客源在内的完整组织架构,先后纠集18名卖淫技师参与经营,设置多档位色情服务项目,通过统一食宿、请销假、惩戒罚款等方式管控技师出入。2018年3月,贺某甲经案外人介绍进入该洗浴中心担任四楼客服,日常工作内容为在电梯口接待到店客人、引导至对应包间,再通过对讲机通知技师上钟。当月洗浴中心因安保问题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团伙转而在本地酒店开房继续经营涉黄业务,贺某甲受团伙安排使用配发的微信号联系过往客人招揽生意,按促成的订单获取小额提成。
贺某甲实际参与相关工作仅两个月,总共领取工资2500元。2018年6月该团伙经营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多名核心成员此前已在江西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后办案机关梳理漏罪线索,将贺某甲纳入追诉范围。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贺某甲到案接受调查,贺某甲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专项审计,该洗浴中心涉案期间总涉黄违法所得达140.9万余元。
任希然律师接手案件时,本案已临近公诉阶段,多重现实障碍摆在面前:
第一,证据层面的不利态势已经非常明显,全案团伙的管控流程、经营流水、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链完整,贺某甲的涉案行为不存在可否认的空间,且卖淫人员数量远超十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定量刑档次直接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基准本身就处于高位。
第二,法律适用的固有争议难以突破,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涉黄场所从事接待、带客、联络客源这类行为,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共犯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直存在不同裁判尺度,本案同案核心人员的先行判决已经将该类行为纳入组织卖淫共同犯罪的评价范围,要单独为贺某甲拆分定性的阻力极大。
第三,当事人自身留存的客观材料极少,时隔多年,既没有当时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也没有能证明自己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团伙决策的直接书证,仅能依靠本人供述与同案人员的笔录交叉印证相关情节。同时当事人还背负需要赡养家中患病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现实家庭压力,若严格按照十年以上量刑,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将直接陷入困境。
第四,本案属于异地判决后解回追诉的漏罪案件,办案机关此前已经对全案事实进行过多轮核查,事实认定框架相对固化,要提出新的可采纳的从宽辩护空间,需要在庞杂卷宗中挖掘大量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任希然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一向其核实每一段工作细节、具体工作权限、实际收入构成,同时对20余本案卷材料进行逐页标注,梳理出贺某甲从未参与团伙出资、未介入技师管理、未参与服务项目定价、未从团伙总利润中分红的全部佐证笔录,形成完整的行为性质梳理清单。
针对公诉机关已经初步明确的量刑建议,任希然律师专门整理了类案裁判检索报告,将参与时长、获利金额、行为边界与贺某甲高度相似的已生效判例逐一标注,提炼出“地位作用显著轻微的从犯可在法定量刑档以下降两档量刑”的裁判规则适用依据。同时任希然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老人患病诊疗记录、未成年子女在读证明、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把贺某甲家庭确有赡养、抚养现实需求的酌定情节全部固定为书面证据。
庭审过程中,任希然律师围绕核心情节逐一发表辩护意见: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明确指出贺某甲的行为仅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辅助环节,主观上对团伙的全部组织架构、违法所得规模没有清晰认知,客观上仅提供劳务性支持,应当认定为从犯;另一方面结合自首认定的规范依据,阐明贺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始终如实供述全案事实的情节应当完整评价为自首,叠加其初犯、无任何前科、认罪认罚的全部情节,恳请法庭在充分考虑其参与度极低、获利微薄的基础上,对其在法定量刑档次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其实际获利仅2500元的事实,提出罚金裁量应当与其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辩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虽未采纳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但完整采纳了任希然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核心从宽情节认定意见,在“卖淫人员十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基础量刑区间下,依法对贺某甲减轻降两档裁量,最终判处贺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结果。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拥有七年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的党员律师,任希然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谈到:涉黄类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评价,不能唯涉案总流水、总卖淫人数论,必须回归到每一个普通参与者的具体行为边界、实际参与时长、主观认知程度上进行精细化甄别。普通务工人员如果只是因为临时提供劳务、对团伙整体犯罪模式缺乏完整认知而被卷入该类案件,不能直接与核心组织人员适用同等的量刑评价标准。
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刻意挑战事实与证据底线,而是要在完整固定全部从宽情节的基础上,向司法机关清晰呈现每一个当事人的行为特殊性,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符合其行为适配度的处理结果。作为律师,既要严格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底线,也不能忽略案件背后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在合法范围内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我一直秉持“受托如山,竭诚尽智”执业理念的根本原因。
针对群众日常遇到的刑事、民商事争议、企业合规相关需求,我也会依托11年的法律从业经验,结合此前在司法系统积累的裁判逻辑研判经验,协同所内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为当事人搭建务实可行的综合解决方案,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人民律师的服务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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