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被告人艾某系该公司集成部主管。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收取开发维护费用共计60余万元。艾某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的安排,参与相关软件的开发维护工作。2021年1月20日,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艾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个人违法所得28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依法惩处。
法院最终判决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依据:
邵如阳律师作为艾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一是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邵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协助艾某固定如实供述的事实,为法院认定该情节奠定基础。二是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邵律师成功论证了艾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他指出艾某是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开展工作的。三是艾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艾某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2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邵律师积极推动艾某及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充分展示认罪悔罪态度。五是艾某作为公司技术主管,系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开展工作,参与程度有限。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同时认可了艾某具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泰州本地流程:
在泰州,对于此类刑事案件,首先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由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控辩双方各自发表意见。最终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证据清单:
本案中重要证据有艾某参与开发维护软件的工作记录、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证明他参与了软件的研发维护;还有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笔录,以及艾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的凭证等。
常见误区:
很多人认为在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只要参与了相关工作就一定会承担较重的责任。实际上,像本案中通过准确认定从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还有人觉得退赃退赔作用不大,可本案中艾某积极退赃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当事人对缓刑抱有过高期望,而没有根据实际案情合理预期。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本案结果不代表其他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处理。邵如阳律师是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等。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艾某努力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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