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向未成年当事人支付10万元理赔款,同时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诉讼费用减半后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当事人家属为未成年孩子投保了一份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孩子在保障期内确诊相关疾病后,家属按流程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称孩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不符合重疾赔付条件。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考虑到孩子后续治疗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且诉讼周期可能较长,家属最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这类保险理赔纠纷的核心依据来自保险法的相关规则:一方面,保险合同中如果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没有履行该义务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普通人遇到类似拒赔情况,可以先核对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没有针对免责条款做明确说明,再结合自身诊断材料比对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初步判断拒赔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结合杭州本地的司法实践,这类保险纠纷的常规处理流程并不复杂:首先是起诉前的准备,整理好全部投保材料、医疗记录和拒赔通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阶段能达成一致方案,会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正式开庭审理流程,双方当庭提交证据、展开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再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和杭州本地普通民事案件流程一致,整个过程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双方证据是否充分、争议焦点是否清晰。
处理这类案件,核心要准备好四类证据:第一类是保险合同原件,包括主险条款、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全部文件,用来核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第二类是完整的就医诊疗材料,包括门诊记录、住院病历、病理报告、诊断证明等,用来证明所患疾病的实际情况;第三类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理赔沟通记录,用来固定对方拒赔的事实和理由;第四类是投保流程的相关凭证,比如线上投保的操作记录、线下投保的签字文件,用来证明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经办此案的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执业13年来长期深耕金融保险与刑事辩护领域,也是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入选2019年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杭州保险理赔律师童彬超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在重疾险拒赔维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金融类刑事案件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准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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