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虚拟币平台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最初的触发点源于2019年下半年的业务关联。当时被告人负责开发并运营某虚拟币交易所,同期另案处理的人员预谋通过自制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找到被告人提出向其控制的交易所投资230万元,要求将自行创设的虚拟币种放在该交易所内挂牌交易,以此吸引更多投资者入场。被告人收取该笔款项后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后续关联人员依托互联网渠道,通过微信群、线下宣讲会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信息,刻意夸大该虚拟币的投资前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之后又通过设置提现门槛、谎称系统故障等手段限制资金取出,最终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经后续审计统计,已报案的19名被害人被诈骗的损失金额合计达到1888万余元。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2021年7月,被告人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投案过程中被告人也将此前收到的230万元涉案款项全额退缴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冻结账户。深圳市王刚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接侦查阶段的办案单位,梳理案件卷宗中的材料流转脉络,逐一核对每一笔资金的走向、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边界,以及被告人主动投案、全额退赃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把当事人的到案过程、退赃的主动性和全额性这些核心事实,清晰完整地呈现给办案机关,为后续的程序推进打下基础。
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初步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王刚律师在这一阶段进一步核对全案证据,将此前梳理的各项从宽情节逐一对照法律规定,与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的情节认定展开充分沟通。首先是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其次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将涉案的230万元违法所得全额退缴至公安机关的冻结账户,退赃的主动性和彻底性能够充分体现其悔罪态度;再者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较低,后续没有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在沟通的过程中,被告人也明确表达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意愿,该情节也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理情形。结合这些已经固定的情节,王刚律师与公诉方充分交换意见后,公诉机关最终调整量刑建议,在原有有期徒刑二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进入庭审环节后,考虑到该案的涉案总流水关联被害人损失达1888万余元,属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案件,即便公诉机关已经给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庭在裁量时也会审慎考量各类情节。王刚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没有泛泛围绕罪名构成发表意见,而是紧扣此前已经梳理的四个核心情节逐一展开陈述,结合全案证据链条说明每个情节均有完整的材料支撑,不存在模糊或尚未核实的空间,同时结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存在合理异议。被告人也当庭完成了认罪认罚的相关程序,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认可。
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整个程序从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情节沟通,再到庭审阶段的意见呈现,各个环节的工作连贯推进,最终让已经固定的全部从宽情节都得到法院的认可,当事人也因此避免了收监执行的结果。王刚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个程序节点的细节做实,最终实现了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合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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