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2014年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5万元,年利率12%。借款到期后双方续签续期协议,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21年1月3日,此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经书面催收无果后,委托纪瑞华代理本案诉至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纪瑞华梳理全套证据,明确借款事实、利率约定、欠款期限及催收过程,依法提起诉讼。
纪瑞华是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刑事、婚姻、重大民商事均有覆盖,同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及社会职务。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纪瑞华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完整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8月13日的利息138246.57元;202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理由显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约定年利率12%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办案细节还原了基层法治实践中,出借人规范留存证据的重要性,而被告的消极应诉也明确了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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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某公司借款25万元后逾期未还本付息,出借人因留存完整的借款、续期、转账及催款证据,由代理律师纪瑞华梳理后顺利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以缺席审理方式支持了出借人的诉求,明确民间借贷中规范留存证据是维权核心前提。
完整证据链夯实借贷关系基础
原告XX公司代理人纪瑞华整理案件材料时发现,从2014年首次借款的纸质协议,到后续三次续签的续期协议,再对应每笔利息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盖章确认的收款收据,以及2021年以来三次书面催收的快递签收记录,所有文件形成完整闭环。这一过程中,纪瑞华未忽略任何细节,比如核对续期协议上的公章与原借款协议是否一致,确认银行转账对手信息与被告工商登记名称完全匹配,避免了因证据瑕疵影响案件推进的可能。
被告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裁判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当日,纪瑞华代表原告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或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纪瑞华逐一提交证据并说明来源,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逐一核查,最终确认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清晰,被告违约事实明确。
法院对逾期利息的诉求依法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续期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向被告足额出借25万元,被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1月3日后未再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符合借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利息标准予以支持。截至2025年8月13日,被告欠付利息共计138246.57元,该数额系根据协议约定标准及实际欠款时间准确计算得出,法院予以确认。
缺席判决明确消极应诉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8月13日的利息138246.57元;202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消极应诉将承担不利于自身的裁判后果,也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留存完整的借款凭证、支付记录及催款文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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