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2022年底经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精密五金厂上班,入职俩月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也没给他缴过社保。2023年2月他作业时意外受伤,后续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前后遵医嘱休养合计四个多月,期间派遣公司只转了2000元生活费,其余工伤待遇一分没付。直到停工留薪期满,夏某明确发微信告知派遣公司负责人,因单位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欠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之后不再到岗上班,随即提交仲裁申请,向两家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10项诉求。
这起案子的核心卡点集中在四处:首先是劳务派遣的责任划分,不少派遣公司刻意空壳化无赔付能力,必须同时锁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才能避免后续执行落空;其次是停工留薪期时长,两家公司只认可员工受伤后没法上班,却不认可多份医事证明书标注的合计4个多月休养期限;再者是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员工入职刚满一个月就发生工伤进入休养期,客观上没法当面签合同,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能不能主张、怎么算起止点直接影响诉求金额;最后是员工主动提离职,必须严格对应法条列明的单位违法情形,才能突破“主动辞工无补偿”的常见误区,顺利主张经济补偿金。
作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的魏艳梅律师,从2016年执业至今,始终锚定民生类劳动争议的证据细节拆解。本次代理第一时间整合全部书面材料: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院记录、4份连续衔接的医事证明书,把零散的休养医嘱串成完整的4个多月停工留薪期链条;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夏某受伤前1个月实发工资为8460元,直接作为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定基数,推翻了两被告主张的4500元月工资说法。
针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晰厘定两方的赔付绑定关系。针对停工留薪期核算,按完整休养周期核算应付工资,扣除已付的2000元生活费,最终锁定差额35340.69元。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没有机械按申请人主张的全休养期计算,而是精准截取入职满一个月次日到工伤前一日的合法区间,主动说明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客观无法面签合同的实际情况,仅主张该时段的二倍工资5056.55元,反而获得仲裁委的完全采信。针对经济补偿金诉求,当庭出示夏某离职当天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其明确以“未缴社保、欠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严格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突破主动离职无法获赔的认知误区。
最终仲裁委全部采纳代理意见,裁决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340.69元、医疗费41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经济补偿金8460元、二倍工资差额5056.55元,合计20万余元,同时裁决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核心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仅未支持无举证佐证的交通费诉求。
承办该案的魏艳梅律师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为昆山人民广播电台《尚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昆山市普法工作志愿者,曾获评2016-2020年全市普法工作优秀普法志愿者、律所年度优秀律师,长期深耕江苏苏州及昆山地区,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企业用工合规、重大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类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始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条适用,为当事人锁定合法权益。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百富路88号百富科创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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