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
张X原本是济南某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的机构长。2015年,赵X注册成立该公司,自2016年起,赵X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非法集资。张X于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参与其中,负责宣传、发展投资客户,并按客户投资金额5%至7%获取提成。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X发展吸收63人投资资金共计2329.8万元,至案发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887.41万元,非法获利545364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张X虽被认定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545364元。案件发生时,张X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压力,经济上不仅要承担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家庭也因他的案件陷入困境,他不敢面对亲朋好友,也无法正常工作。
第二段
张X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阶段委托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手案件时,发现案卷材料繁杂,其中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投资金额、收益情况等。张X情绪低落,对案件结果感到迷茫,担心二审无法改变现状。
第三段
曲延波律师采用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的方法,逐页查阅卷宗。通过这种方式,律师发现原判认定的涉案数额不准确,专项审计报告依据材料不充分不完整,存在重复计算集资参与人重复投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为亲属应扣除、已向部分集资参与人退款应扣除等情形,且部分基金项目未到期提成比例计算标准有误,集资参与人已获收益应从损失中扣除。同时,律师还发现张X将大部分提成返还客户,该部分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基于这些发现,律师制定了围绕涉案数额认定、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辩护策略。具体做法是,针对一审判决中数额认定的问题,结合证据提出具体、详实的辩护意见,对审计报告依据、集资数额扣除情形、违法所得核算等关键问题进行专业论证。同时,强调张X系受赵X欺骗参与集资,自身亦是受害者,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协助客户追回部分资金,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遇到了一些阻力。比如,部分集资参与人不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和解释,最终说服了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了关键证据。
第四段
二审期间,曲延波律师协助张X向法庭提交了退缴15万元的结算票据、住院病案、村委会家庭困难证明、28名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及相关证明等关键证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认可张X二审期间的退缴、谅解情节,建议二审酌情考量。
经过二审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同时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张X二审期间主动退缴部分款项、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最终,法院对张X在一审减轻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改判张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退缴违法所得事项作出相应调整。原审被告人王X亦被从轻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整个过程较为顺利,没有出现对方上诉、发回重审等情况,执行也较为顺利。
第五段
与案件开篇时张X面临的巨大压力和困境相比,现在的他松了一口气,对未来重新燃起了希望。他能够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弥补对家庭造成的伤害。
对于同类案件,此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它揭示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涉案数额和充分考量量刑情节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予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当事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也应在量刑时得到充分体现。
曲延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地研究案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通过积极收集证据、充分行使辩护权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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