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早年与相对方订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全额付清购房款,在备齐全部过户申请材料、足额缴纳房屋交易相关税费后,向属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正式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当场核验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明确告知完成后续缴费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权属转移、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但当事人按要求缴清全部登记相关费用后,登记机关始终未启动后续审核登簿流程,既没有为当事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没有向当事人出具任何书面不予登记的告知文书,该状态持续近一年未得到任何反馈。
在此期间,案外人因其他独立民事纠纷对房产出卖人提出权利主张,向法院申请司法查封了案涉房屋,后续案件经裁判执行,案涉房屋最终被强制过户至该案外人名下,先期完成交易流程的当事人无法实现房屋权属,合法财产权益直接受损。当事人几经维权未果,最终委托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白金玉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承继原不动产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要求确认其前期搁置登记流程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接受委托后,白金玉律师依托自身法律硕士的系统化理论功底,结合长期深耕唐山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积累的行政争议办案经验,首先确定了以时间线合规性为核心的举证思路。考虑到当事人手里的纸质材料有限,律师先后多次赴法院调取关联民事案件全卷宗材料,赴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阅当年的全部登记档案,同步固定了查阅过程的视听资料,最终将房屋买卖合同、税费缴纳票据、登记受理回执、历次缴费凭证、不同文书记载的时间节点逐一比对,完整梳理出全案关键事实脉络: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受理回执的日期,早于案涉房产被司法查封的日期,登记受理阶段房屋不存在任何司法限制、权属争议等足以阻却正常过户的法定事由。
针对行政机关庭审中提出的“当事人未提交完整完税票据、房屋事前存在未披露民事争议”的抗辩意见,白金玉律师逐一分组提交补强证据予以回应:多份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流水、代开发票存根及缴费记录,足以证实当事人早已全额完成交易完税流程,所谓完税票据缺失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档案保管疏漏,相应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未能提交任何有效异议登记材料、利害关系人书面主张权利的凭证,所谓“房屋存在民事争议需中止登记”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结合《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的登记办理时限、不予登记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强制性要求,白金玉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无任何法定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收下当事人全部申请材料及缴费后长期搁置流程,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当事人因后续司法查封丧失获得房屋权属的可能,二者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转移登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流程,也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告知文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要求,据此判决确认案涉行政机关拒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行政机关全额承担,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白金玉律师结合多年办理本地行政纠纷、刑民交叉及民商事权属争议的办案经验提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履职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定边界:受理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后,要么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权属登簿,要么以书面形式清晰列明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申请,无正当理由长期搁置流程、不做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办理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务必妥善留存登记受理回执、税费发票、缴费凭证等全部纸质材料,一旦遭遇登记机关超期搁置、拒办过户又不出具书面文书的情况,无需自行反复沟通耗费时间,可依托熟悉本地司法裁判惯例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固定证据、及时启动权利主张,避免因行政履职缺位导致自身财产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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