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韦X与李X的案件颇具代表性。韦X和李X原系夫妻,2016年8月30日,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昭阳区某房屋,第一层右侧门面归李X所有,第五层归韦X所有,韦X需向李X支付补偿款22000元,同时将房屋第一层左侧门面及第二层抵偿给韦X父亲用于偿还建房债务。离婚后,韦X依约支付了全部补偿款,但李X却违反协议,一直侵占涉案房屋第五层,经韦X多次协商,李X均拒绝搬出和交付房屋。为维护权益,韦X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李X搬出房屋并交付,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发生后,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履行产生分歧。韦X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X却拒不履行。检察机关虽未参与此民事案件,但李X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约定。
程隆银律师,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企业+检察”的多元经历,对法律实务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接受韦X委托后,开始从案件材料中寻找关键辩护点。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审查离婚协议条款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他发现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韦X的履行情况以及李X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基于这些发现,程隆银律师明确了代理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工作。首先,他围绕“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展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针对“韦X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律师收集了补偿款收据等证据,证明韦X已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了22000元补偿款,有权依据协议约定享有涉案房屋第五层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最后,对于“李X抗辩无事实依据”,李X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母亲所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程隆银律师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全部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第五层归韦X所有,判令李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该房屋并交付给韦X,案件受理费由李X负担。这一判决结果与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吻合,充分验证了律师工作的有效性。
程隆银律师在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控案件核心、完善证据链条、主导庭审代理等工作,成功为韦X确认了房产归属、追回了房屋使用权。对于有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读者,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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