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首先可以主张的是剩余投资款本金的返还,这项主张成立的核心前提有三个,一是双方最初签订的联合贸易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三是合作到期后双方已就全部往来款项完成结算,形成了确认欠款金额的书面文件。每一个前提都需要对应不同的材料支撑,比如联合贸易协议本身可以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真实存在与出资义务的具体约定,银行转款凭证、流水记录可以直接证明出资义务已实际履行,后续由合作方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回款计划,就是结算环节的核心依据,足以把之前合作期间的投入、分红、已还款项全部梳理为明确的欠付本金金额。常州民商事律师陈悦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全案材料做了梳理,核对原告提交的联合贸易协议、600万元全额转款记录、回款计划、多轮催款的相关记录,确认整个证据链条没有断点,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事实不存在模糊之处。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即便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这套完整的证据链也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剩余397万余元投资款本金的事实,不需要对方到场确认即可完成事实层面的查明。
很多当事人在本金之外还会提出逾期利息的主张,这项主张成立的条件与本金主张的条件并不完全重合。即便本金的债权已经得到完全确认,也不代表逾期利息的主张必然能全额得到支持,核心的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双方是否在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二是约定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当前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上限要求。如果双方仅口头约定逾期还款需要支付利息,没有落实到书面的回款计划或其他结算文件中,这类主张大概率不会被认定,即便有书面约定,如果约定的计算标准超出法律保护的上限,超出的部分也不会被法院支持。本案中,被告在出具的回款计划里已经明确写明逾期还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利息,这个标准对应的年化利率较高,已经超出了当前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类利率保护上限,直接按照该标准主张无法获得全部支持。常州陈悦律师核对相关法律规定后,主动将逾期利息的主张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这个调整既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可得利益,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逾期利息保护的相关规则要求,从根源上避免了因为主张标准过高被法院调低甚至驳回部分利息请求的可能,同时也降低了后续判决效力稳定的风险,不会因为超出法定标准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在这类纠纷里,部分当事人还会忽略诉讼程序层面的相关主张,比如要求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这类诉讼相关费用的诉求,这类主张的成立条件也很清晰,只要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都得到法院支持,且费用有对应的缴费凭证作为依据,法院通常会判决由违约的被告方负担。常州陈悦律师在整理起诉材料时,同步把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相关票据全部整理进证据材料,确保这部分费用的主张也有对应的事实支撑。从立案到最终作出判决,整个审理周期约三个半月,即便被告全程处于失联状态,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也未到场参与庭审,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查明的完整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合法诉求。
常州陈悦律师此前常年代理多家企业的诉讼及日常法律顾问事务,在处理各类大额民商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始终以现行有效法律规则为边界,梳理当事人可主张的合法权益范围,不会为了片面追求高主张金额忽略法定的权利边界。在这类联合贸易协议引发的投资款返还纠纷里,所有可提出的主张都不能脱离已有的完整事实链和现行法律框架,任何一项主张的成立都需要对应的事实与材料支撑,不存在脱离依据就能被法院支持的诉求。最终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明确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投资款本金,以及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的两项核心主张,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相关内容与当事人调整后的合法诉求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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