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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核算存争议,凭微信确认工程量获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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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515人看过
导读: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源于双方初始阶段看似清晰的约定,最终却因结算环节的分歧走入诉讼程序,整个矛盾的形成脉络藏在日常对接的细节里。常州合同纠纷律师陈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顺着此前双方留下的沟通痕迹,逐步梳理出工程量认定的核心逻辑,帮当事人厘清了原本模糊的结算边界。

2021年春天,被告某建设集团先后和原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对应地块项目A区与B区的防水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两份合同最初标注的签约价格合计超过一千一百万元。这类固定单价的分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领域十分常见,双方最初的预期是,只要工程按要求完工,最终总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里已经约定好的固定单价就能算出,不会出现太大争议。工程推进过程中各方没有过多分歧,到2022年底,案涉防水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前期对于已支付的八百一十四万元工程款也没有任何争议。此时距离双方最初约定的完工后三十日内提交结算编制的节点已经过去很久,原告始终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文件,双方的工作人员便开始自行通过日常通讯工具对接核对工程量,原本清晰的结算路径,就这样慢慢偏离了预设的轨道。

矛盾的累积从双方各自的核算差异开始显现。原告在起诉前自行编制了A区和B区的防水工程量汇总表,核算出的总工程款约一千二百零四万元,扣除已付款后主张欠付近三百九十万元;但被告自行核算的结果显示,欠付金额仅约一百零八万元,两者相差近三百万元。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分歧的核心完全集中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认定上,原告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被告支付近四百万元的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还额外要求项目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原本只是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核算,正式升级为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于X律师、常州陈悦律师接受被告某建设集团的委托后,没有直接盯着原告提出的近四百万元诉讼请求展开辩驳,而是从头梳理了整个事件从签约到完工再到后续沟通的所有证据材料。常州陈悦律师在梳理过程中发现,此前双方虽然没有走正式的结算书面流程,但从2023年11月到2025年8月的这段时间里,双方负责预算核对的工作人员一直在通过微信进行多轮的工程量数据沟通,原告方专门委派的预算员和被告的工作人员陆续核对了A区和B区的各分项数据,并非完全没有达成过共识片段。其中在2025年7月到8月期间,被告工作人员把调整后的A区防水工程量复核表格发送给原告的预算员后,对方直接给出了确认的回复,这一环节是此前整理证据时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对于B区的工程量,被告原本认可原告自行主张的三百八十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一点八七元,但仔细核对后发现其中有一个钢防层加贴卷材的项目涉及金额近三万元,属于重复计算,合同的附件里已经明确约定附加层不单独计量,而原告自始至终都没能拿出对应的工作联系单或者会议纪要,来证明这个所谓的增项确实经过了被告的确认。

随着对证据梳理的深入,常州陈悦律师团队也逐步搭建起整个案件的答辩逻辑。他们没有全盘否定原告的施工事实,而是先明确主张,工程款的计算基础应当是原告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来核算,原告在诉讼阶段单方自行编制的汇总表,没有经过被告的事前核对,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结合合同里关于结算提交时限的约定,指出原告没有在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提交结算编制,符合合同里约定的视为认可被告审核结果的情形。针对原告方预算员在微信里确认的工程量数据,常州陈悦律师团队提出,该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原告委派负责工程量核对的人员,其确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足以作为认定A区最终工程量的直接依据。针对原告提出的B区增项费用,答辩方向明确指出,原告没有任何有效书面证据证明被告下达过对应的施工指令,也没有后续的增项确认文件,该部分费用不应当计入总工程款。针对原告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团队结合对应法律规定,提出原告本身是合法的专业分包人,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该诉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后续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以及调查令申请,常州陈悦律师就该申请明确发表反对意见,提出目前现有的微信对账证据已经足够支撑工程量的认定,不需要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只会无端拉长诉讼周期,增加各方的诉讼成本。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包合同均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原告有权主张对应比例的工程款。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方提交的经过微信确认的工程量数据,认定A区的工程价款为五百九十万九千二百四十六点七二元,B区的工程价款扣除没有证据支撑的重复计算项目后,认定为三百八十万零五百八十八点四七元,两区合计的工程价款不足九百七十一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八百一十四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一百零八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结合总包方和发包方签署结算审定单的时间,认定被告应当在2025年6月29日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九十五,逾期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法院采纳了答辩意见,认定原告作为合法分包人,无权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方最初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扣款抗辩,因为对应的合同考核附件是空白的,也没有原告的盖章签字,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该抗辩主张。案件判决后,原告近四百万元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被驳回,对应的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回溯这起纠纷的整个形成过程,双方最初基于信任跳过了正式的书面结算流程,转而用日常通讯工具零散核对工程量,原本以为可以简化流程更快完成结算,却因为没有及时把沟通后的共识转化为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后续一旦出现分歧,很容易各执一词,最终把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结算问题推到诉讼环节。常州陈悦律师以四级律师、企业合规师的专业能力,依托此前积累的数百起民商、合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通过梳理零散的微信沟通记录把看似碎片化的确认信息整合成完整的证据链,既没有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诉讼周期成本,也准确还原了双方此前已经沟通过的工程量共识,最终帮当事人避免了近三百万元的额外支出,这也是她一直秉持的通过合法途径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的执业理念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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