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X此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刑满释放后,日常的社交活动多集中在熟人圈子里。2021年2月8日,他和几个相熟的人一起聚集在一家便利店内,以“炸金花”的方式参与赌博,整个过程一开始只是熟人之间私下的娱乐行为,在场的人都没觉得这件事会后续牵扯出刑事层面的争议。直到赌博进行到中途,有人发现参与赌博的被害人疑似使用工具打假牌,在场众人的情绪瞬间被点燃,原本松散的娱乐氛围迅速转向对立,现场随即发生了冲突,同行的其他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整个过程里,各方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被害人打假牌”这件事上,没有人对当下的行为边界做出清晰的判断,既没有人当场固定相关的证据,也没有人冷静下来协商后续的处理方案,所有人都被现场的情绪带着走。
冲突发生之后,在场的人群很快散去,当天的事态暂时平息,没有人想到这件事的后续会走向完全不同的方向。第二天,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主张并非针对此前遭遇的殴打行为,而是主张严X等人对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人的陈述直接把原本一场赌博后的普通冲突,拉入了刑事追诉的视野。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顺着被害人的报案线索开展调查,结合现场的人员关联情况,最终以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走到这一步,原本参与赌博的几名当事人,才意识到当初冲突发生的现场里,那些没有明确留下痕迹的行为、语焉不详的沟通内容,最后都会成为刑事程序里需要逐一核实的关键事实,而当初没有刻意留存的细节,恰恰成了后续整个事实链条里最模糊的部分。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后,严X委托宜宾贾超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作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宜宾刑事辩护律师贾超颖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对这类事实链条存在多处断点的案件有着充足的处理经验,他没有直接切入结论性的辩护观点,而是从案件源头的事实细节入手,逐一核对卷宗内的全部证据材料。他注意到,全案的证据体系里,能够直接指向严X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内容,仅来自被害人的单方陈述,其余在案人员的证言,都没有明确提及严X有主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攫取非法利益的具体行为。现场冲突的起因是众人怀疑被害人打假牌,但现有证据既无法完整印证被害人打假牌的客观事实,更无法形成闭环的证据链,证明严X在冲突过程中,有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几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严X有威胁、要挟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严X实际取得了被害人主张的涉案钱款,整个在案证据链条存在多处无法补全的断点。贾超颖律师在侦查阶段就逐步梳理相关的事实疑点,到审查起诉阶段,又将这些疑点全部整理成体系化的辩护意见,清晰向检察机关指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严X的涉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并不相符。
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意见之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随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试图通过补充调查补全证据链条上的缺失环节,但两次补侦之后,公诉机关依然没有收集到能够印证严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充分证据。结合补侦之后的全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严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意味着严X不会被移送至法院接受审判,也不会因该案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直接实现了免于刑事追诉的处理结果。
回溯这起纠纷的整个形成脉络,从最开始熟人之间私下的赌博娱乐,到发现疑似打假牌之后的现场冲突,再到被害人报案后刑事程序的启动,中间没有哪一个环节是突如其来的剧烈转折,都是一个个看似平常的选择累积起来,最终将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推进到了刑事追诉的轨道里。很多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的当下,很难预判自己后续行为会触发的法律评价,这也是这类冲突最值得被看见的部分——法律对行为的边界划定,并不完全以当事人当下的主观认知为转移,那些现场没有被留意的细节、没有被固定的事实,最后都会在刑事程序里成为决定走向的关键。贾超颖律师的执业理念始终认为,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正是这种对每一处证据细节的深究,最终让模糊不清的事实断点清晰地呈现出来,推动法律给出了符合证据规则的客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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